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事厅(局)、通信管理局,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,中央管理的企业:
为加强通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,提高通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,经研究决定,在通信运营领域建立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。现将《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》和《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、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人事部 信息产业部 二 ○○ 六年一月二十七日
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通信现代化建设需要,加强通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,提高通信质量和服务水平,根据《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》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,制定本暂行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通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。
第三条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,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。
第四条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分初级、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层次。初级、中级职业水平采用考试的方式评价。高级职业水平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价,具体办法另行制定。
第五条 参加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、中级职业水平考试,并取得相应级别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,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。
第六条 人事部、信息产业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、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工作进行指导、监督和检查。
第二章 考试
第七条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、中级职业水平评价,采用全国统一大纲、统一命题、统一组织的考试方式,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。
第八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制定考试科目、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,建立考试试题库,实施考试考务等有关工作。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业水平考试不分专业;中级职业水平考试为:交换技术、传输与接入、终端与业务、互联网技术、设备环境 5 个专业。
第九条 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、考试大纲和试题,会同信息产业部确定合格标准,并对考试进行检查、监督和指导。
第十条 报名参加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、中级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,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和国家有关电信工作规章制度,恪守职业道德。
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通信专业初级水平考试的人员,除具备第十条所列基本条件外,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 (一)取得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的; (二)高等院校通信工程专业应届毕业生。
第十二条 报名参加通信专业中级水平考试的人员,除具备第十条所列基本条件外,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 (一) 取得通信工程大学专科学历,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 5 年; (二) 取得通信工程大学本科学历,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 4 年; (三) 取得通信工程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,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 2 年; (四) 取得通信工程硕士学位,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 1 年; (五) 取得通信工 程 博士学位; (六) 取得其他工程类专业上述学历或学位,其从事通信工程专业工作年 限相应增加 2 年。
第十三条 通信专业初级、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合格,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,人事部、信息产业部共同用印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》。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。
第十四条 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通信专业相应级别职业水平证书的,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, 2 年内不得再次参加通信专业水平考试。 |